開發商逾期辦證 法官稱迴避違約金條款算放棄債權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簽購房合同時,王寧(化名)沒有選擇違約金,又在違約金計算標準處畫叉表示放棄。
  昨日,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瞭解到,因此,當開發商逾期辦證時,王寧起訴開發商要求支付違約金未獲支持。
  開發商逾期辦證被業主起訴
  2009年8月,王寧與沈陽一家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以100332元的價格,購買於洪區一套建築面積27.87平方米的商品房。
  合同簽訂後,王寧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購房款。2010年8月,置業公司交付了商品房,但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商品房備案登記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直到2012年6月,才辦理完畢初始登記備案手續。
  因王寧和置業公司對逾期辦證違約金產生爭議,經協商未果,起訴到法院。
  業主簽合同時放棄違約金敗訴
  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寧和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對因出賣人責任,致買受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共列舉出2項:第1項為買受人退房,返還房款並一次性支付賠償金。第2項為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上述兩項當事人均沒有選擇,併在違約金計算標準處劃叉表示放棄。第3項為當事人自願協商條款,在該款處,雙方約定“該商品房綜合驗收合格備案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此約定與合同第八條單體驗收合格即可交房的約定是相互印證的,所以,當事人對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而是王寧在簽訂合同時對逾期辦證違約金予以放棄。
  記者從皇姑區人民法院瞭解到,現在王寧又起訴要求置業公司給付逾期辦證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所以對王寧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宣判後,王寧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迴避違約金算放棄債權
  法官表示,雙方簽訂合同時,在第十五條首先對辦證期限進行了約定,為商品房實際交付後360日,對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當事人在一、二項處未填寫文字,併在違約金計算標準處劃叉。當事人迴避該條款,應認定為其放棄逾期辦證違約金這項債權。在當事人自願協商條款,雙方也沒有約定違約金如何計算,而是進一步約定:“該商品房綜合驗收合格備案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這與該合同商品房交付條款約定相互印證,該約定有效,對當事人雙方均具約束力。  (原標題:未選違約條款 業主告開發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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