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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滌明 內蒙古
  據報道,發生在10日下午的湖南湘潭校車事故已造成11人死亡,其中包括8名兒童。目前,湖南湘潭校車事故部分遇難孩子家屬已與政府簽訂賠償協議。記者獲悉,每戶遇難者家庭獲賠56萬元,待遇難孩子火化之後,賠償款將全部到位。
  突發事件後的政府賠償或代賠償的效率極高,似乎已成慣例。對遇難兒童家屬來說,他們能拿到賠償,是一種安慰。但對公共資金來說,其使用和支出必須嚴格遵守規定,政府支付幾百萬的賠償金,理由是什麼,合不合規,需要給公眾一個清楚的交代。
  民辦幼兒園發生校車車禍,政府出錢善後不能不明不白,公共財政資金的每一筆支出,都應奉行合法、透明的原則。遇難兒童家屬獲得的56萬元,被稱為是“賠償款”,而不是慰問款。根據法律,賠償款是由侵權方支付,除非政府對校車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否則就談不上賠償。如果政府賠償,說明政府對校車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那麼就應有公職人員受到追究。但到目前,並沒有看到這方面的消息。事實上,當地政府對校車事故確實負有責任,比如幼兒園校車長期超載、繞道行駛,有關部門要麼監管失察,要麼睜一眼閉一眼。但這屬於間接責任,要不要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很值得商榷。
  一段時間以來,校車安全問題,似乎總是繞不出這樣的模式:平日里強調的很多但落實的很少,一旦出了大事,從上到下立馬高度重視,又要吸取教訓,又要舉一反三……湘潭、岳麓地區,這一次真的是“高度重視”了,每戶56萬元“賠償款”,花錢的力度確實不小。可如果早就這樣的力度,這些“賠償款”能買多少合格的校車?
  而這筆巨額“賠償款”,重視的是兒童家屬的利益,還是官方息事寧人,擺脫輿論壓力為自己考慮得更多,也令人玩味。報道稱,每戶遇難者家庭獲賠56萬元,待遇難孩子火化之後,賠償款將全部到位。不出意料,又是在拿公共資金買“穩定”,家屬拿了錢,遺體火化了,一樁校車事故、突發事件便告結束,大家特別是官員們也就都消停了。所以人們經常看到,地方政府在這種問題上特別捨得花錢。而與其說是賠償遇難者家屬,不如說是官員們給自己花錢消災。如果真的關心群眾利益,早乾什麼去了———校車簡陋,不管;違規行駛,不管,口頭上高度重視,實際上往往是機會主義。等出了事,成為全國輿論關註的焦點,再拿公共財政,不惜重金,迅速擺平,這一模式應該被淘汰了。
  財政資金屢成消災資金,給預算管理提出了課題:一是財政資金的支出不能沒有名目,二是必須向納稅人公開說明支出的名目,三是名目必須符合實際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賠償款”,為什麼是政府賠償,政府犯了什麼錯、應承擔什麼責任,應該講個明明白白。如果官員大筆一揮,就能花錢消災,平日里必然疏於盡職。  (原標題:校車事故中政府賠償不能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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